第一條 為加強本基金會的財務管理,嚴格財經紀律,提高財務水平,保障基金會工作的正常運行,依照《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本基金會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財務管理制定。
第二條 財務管理原則:
(一) 堅持理事會統籌管理、理事長領導、財務科具體實施的財務管理原則;
(二) 堅持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原則,制止奢侈浪費行為;
(三) 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定期向公眾公布財務收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四) 堅持合理使用資金,保障資金安全,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條 財務管理的內容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據管理、 審批權限、財務監督。
第四條 基金會各項收入和支出必須納入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第五條 基金會每年年初要根據上年基金余額情況、本年工作計劃等編制預算。預算要經本基金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六條 年初預算要把捐贈人限定用途的公益支出和非限定的公益支出分列預算,非限定用途的捐贈,要提出當年具體項目支出計劃。
第七條 當年支出項目需要追加或調整預算的,單個項目資金在 萬元(含) 以 內,需要經秘書長、監事(或監事長)、理事長審批;單個項目資金在 萬元以上,需經召開理事會研究。
第八條 每年年終要做好預算工作,編制預算報告,向本基金會理事和監事(或 監事會)報告,同時向業務指導單位、登記機關報送有關報表,接受審計部門監督。
第九條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本基金會設立專用賬戶,對基金會的收入實行專門管理,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審計監督。
第十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贈收入、投資收入和其他收入。捐贈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贈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所得。投資收益是指因對外投資取得的投資凈損益。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固定資產處置凈收入、無形資產處置凈收入等。
第十一條 資金進入基金會賬戶后,應單立科目、單設賬戶,并嚴格按照捐贈單位(或捐款人)與本會簽署的捐贈協議執行。按照協議要求,定期向捐贈單位(或捐款人)報告該基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 凡收到捐贈所得現金或者支票,應當立即向捐贈者開具捐贈專用收據,并將現金或支票及時繳銀行入賬。
第十三條 捐贈物資需及時開具捐贈物資票據,并建立捐贈實物收支賬冊,登記物資品種、數量及金額。
第十四條 基金會接受非現金捐贈收入,按照以下方法確定入賬價值:
(一) 捐贈人提供了發票、報關單等憑據的,應當以相關憑據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捐贈方不能提供憑據的,應當以其他確認捐贈財產的證明,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
(二) 捐贈人提供的憑據或其他能夠確認受贈資產價值的證明上標明的金額與受贈資產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三) 捐贈人捐贈固定資產、股權、無形資產、文物文化資產,應當以具有合法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的評估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無法評估或經評估無法確認價格的,基金會不得計入捐贈收入,不得開具捐贈票據,應當另外造冊登記。
第十五條 基金會的捐贈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基金會理事、監事以及專兼職工作人員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基金會根據實際情況細化或進行補充】
第十六條 基金會的財產將嚴格按照本會章程中業務范圍的規定進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第十七條 基金會的支出包括公益事業支出、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等。業務活動成本是指為實現章程的業務活動目標、開展項目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用是指為組織和管理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本基金會的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等福利性支出,以及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差旅費、招待費、修理費、租賃費、折舊費等辦公支出。籌資費用是指為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
第十八條 公益事業支出管理:
(一) 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支出,不得低于**%;【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二) 屬于定向捐贈的項目支出由基金會按照捐贈單位(或捐贈人)與本會簽署的捐贈協議執行,捐贈協議在雙方負責人簽字后生效,凡協議中已列明資金使用范圍、金額和支付時間的,在協議生效后執行;
(三) 屬于非定時向捐贈的項目支出需經理事會批準方可執行;
(四) 基金會財產必須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如執行過程中出現違反規定用途的情況,應當立即停止執行并報理事會裁決。
第十九條 基金會管理費的支出管理:***********【由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二十條 籌集費用支出的管理:***********【由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二十一條 其他費用支出的管理:**********【由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票據主要涉及捐贈票據、支票。【根據實際情況,基金會自行補充】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捐贈票據管理:
(一) 基金會捐贈票據嚴格按照財務部頒布的相關法規規章和制度執行;
(二) 捐贈票據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捐贈票據是捐贈人對外捐贈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捐贈款項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
(三) 基金會在實際收到捐贈后據實開具捐贈票據。捐贈人不需要捐贈票據的,或者匿名捐贈的,也應當開具捐贈票據,由基金會留存備查;
接受非現金捐贈應當在完成受贈財產接收程序后方能確認收入并開具捐贈票據。受贈財產未經基金會驗收確認,由捐贈人直接轉移給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為基金會接收的捐贈收入,不得開具捐贈票據;
(四) 基金會應當按票據號段順序使用捐贈票據,填寫捐贈票據時做到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填寫錯誤的,應當另行填寫。因填寫錯誤等原因作廢的票據,應當加蓋作廢戳記或者注明“作廢”字樣,并完整保存全部聯次,不得私自銷毀;
(五) 捐贈票據的領用單位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銷毀、涂改捐贈票據,不得將捐贈票據與其他財政票據、稅務發票互相串用;
(六) 基金會應安排專人負責捐贈票據的領購、使用登記與保管。
第二十四條 捐贈票據的適用范圍:
(一) 基金會接受用于其業務范圍內的公益事業都要開具捐贈票據;
(二) 下列行為,不得使用捐贈票據:
1. 集資、攤派、籌資、贊助等行為;
2. 以捐贈名義接受財務并與出資人利益相關的行為;
3. 以捐贈名義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
4. 收取除捐贈以外的政府非稅收收入、醫療服務收入、會費收入、資金往來款項等應使用其他財政票據的行為;
5. 按照稅收制度規定應使用稅務發票的行為;
6. 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支票管理:*********【由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審批權限:*********【由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審批權限:*********【由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二十八條 經理事長授權,秘書長審批權限:********【由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二十九條 公務借款,按以上規定的權限進行審批。
第三十條 支出超過預算總額***%以上的,理事長要在理事會會上說明理由;理事會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財務科(或辦公室)要加強財務管理,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要加強自身建設,努力提高財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開展各類財務工作。定期編報相關會計信息資料,保障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二條 按季分析收支情況,定期向理事會報告相關收支預算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第三十三條 嚴格報銷手續。堅持一事一報,及時報銷,保障支出行為的完整性。報銷單據必須是正式發票且符合財務規定,有用途標注、經辦人員、領導簽字和相關附件。對不真實、不合規和違反財務制度的支出,財務人員應拒絕辦理或者按職責予以糾正。
第三十四條 財務室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崗位責任制。實行會計、出納崗位分設,出納以外的會計人員不得保管現金、有價證券和銀行票據;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嚴禁由一人辦理貨幣財務業務的全過程。未取得會計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三十五條 財務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在 30 日內將本人所從事的財務會計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員。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自本會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公 司:名京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聯系人:陳小姐
電話:0593-7698888
手機:0593-7698888
E-mail:Mingjing_jt@163.com
地 址: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道玉門北路455號名京大酒店三層